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 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决策部署,加强技 术调查官队伍建设与管理,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
件办理,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业技术支撑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以下简称技术调查 官)是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派或调派,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
件办理,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 他必要技术协助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根据办案需要,技术调查官在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 理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 提出建议; (二)参与调查取证、勘验; (三)参与询问、口头审理; (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五)协助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
提出意见;(六)列席案件办理有关会议; (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全国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 聘任和管理技术调查官参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
行政案件办理。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调查官的统筹管理, 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技术调查官的聘任、 分类管理、考评表彰和区域内调派等工作。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建设和维护全国技术调查官信息库, 提供入选全国技术调查官信息库的技术调查官名录。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建设和维护本辖区的技术调查 官信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