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2-25 97 举报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保护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师生员工

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与高效转 移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章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全校师生员工执

行我校任务,或主要利用我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 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以下统称“职务智力成果”)所形

成的知识产权。我校一切职务智力成果,除另有法律法规规 定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以外,其所有权均归学校。 形成前款规定的职务智力成果的主要情形如下:


(一)在完成学校承担的政府项目过程中取得的智力

成果。


(二)在完成学校资助的项目或学校委派的工作(本职工作及非本职工作)过程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三)在完成其他单位(个人)委托学校承担的项目或学校与其它单位(个人)合作的项目过程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四)在籍学生、博士后及各类进修与合作研究人员在

我校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与研究工作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五)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仪器

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繁殖材料、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水电气或网络资源、办公与试验场地及人员等资源,所取得 的智力成果。


(六)教职工离退休、调离学校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

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学校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 3 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七)其它应属于学校的智力成果。

在上述第(三)、(四)、(五)项情形中,委托单位或个人和学校之间的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知识产权的相关

权利(权益)从其约定。


 


第三条  


知识产权的主要类型如下:


(一)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著作权(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三)植物新品种权。


(四)新药、新生物制品。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六)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等商业秘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四条


学校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主要是:所有权(归

属权),使用权,处置权主要包括许可使用(许可实施)、转 让和作价投资入股(技术入股),收益权包括收益、分配、奖励等权利。


第五条


知识产权涉及到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属于国家秘密的,须按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规定管理和处理。

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科研项目合同约定了保密义务的,各单位及相关项目研究人员须采取

严密的保密措施,严格遵守保密义务,预防泄密。科研项目 合同未明确约定保密义务的,各单位及项目研究人员应当采 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护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利。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及全校师生员工。


2019年3月17日武汉大学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