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种质资源、科学数据等向社会开放共享,构建全省科技条件共享共用平台。建立以用为主、用户参与的评估监督体系,形成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服务的数量、质量与利益补偿、后续支持紧密挂钩的奖惩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对社会开放。
科技服务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九、做大做强一批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
以科技创新创业需求为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实施河南省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计划,重点支持一批集聚省内外创新资源、服务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转制科研院所加强专业技术研发与服务,成为科技服务行业龙头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生产性科技服务机构、龙头企业中的研发设计部门注册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成为市场化运作的行业研究中心、专业设计公司等,独立为行业内其他企业承担研发设计服务。
选择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创新性强、处于行业领军地位的科技服务企业开展示范工作,充分发挥示范企业在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中的带动作用。
实施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制度,充分发挥科技服务示范机构的引领作用。
十、加强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完善科技服务业人才评价体系,研究制订和逐步建立技术经纪人、科技咨询师、评估师、信息分析师、项目管理师等专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复合型科技服务人才队伍。
引进一批具有综合管理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培育从事研发服务的科技创新团队。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推荐一批为我省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服务业人才参加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服务企业的,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十一、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积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技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科技服务业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扩大科技服务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消除重复征税。
落实国家有关价格政策规定,逐步实现科技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价。对经依法批准的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科技服务业创业发展的,在一定的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十二、进一步创新省财政支持公共科技服务业发展的途径和方式
统筹现有资金,研究制定政府购买科技服务实施办法,支持公共科技服务业发展。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的对接。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财政部门为政策制定和执行主体,面向中小微企业发放创新券和落实后补助。省科技、财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补助额度,给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一定比例的补助额度,并将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统筹用于创新券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三、健全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市场体系
进一步完善科技服务业市场法规和监管体制,有序放开科技服务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科技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国有科技服务企业改制,促进股权多元化改造。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服务企业,支持合伙制科技服务企业发展。加快推进具备条件的科技服务事业单位转制,参与科技服务业竞争。大力培育产业技术联盟、科技服务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中介组织在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中的作用。